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 告 連鴻國 被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