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連鴻國
- 被告
-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