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35號
- 原告
- 華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 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稚婷
- 被告
-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道
鄭宇衡
江依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為臺北市○○區○○○路○段00號,有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載地址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狀載地址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經被告為管轄之抗辯後,原告亦表示無意見,則無生應訴管轄之可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