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原告
- 徐利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工程營產中心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元大建設、蔡竹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又抗告人固曾就本案聲請訴訟救助,復經本院於101 年度救字第96號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然上揭訴訟救助,抗告人僅就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工程營產中心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訴部分為之,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救字第96號卷宗查明;然抗告人就相對人元大建設、蔡竹雄部分,則未聲請訴訟救助,復未陳明本案之訴之聲明為何?是上開訴訟救助之效力自仍不及於相對人元大建設、蔡竹雄,亦使本院無從定抗告人起訴之範圍,尚不得據此暫免抗告人繳納本件抗告費用,併此敘明。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