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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6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本仁林妙黛曹瑞卿

聲請人
方邦修

上列聲請人因退伍金事件(案號: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154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惟此項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伍金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1540號)。茲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1 年10月11日板低證字第6243號低收入戶證明書(有效期間至101 年12月底)影本以為釋明,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上記載,聲請人100 年度僅有所得資料1 筆-新臺幣3,600 元,別無其他財產資料之情形,大致相符。堪認本件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96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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