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號
- 原告
- 羅春炫
- 被告
- 宏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美足
- 被告
- 陳秋金
- 被告
- 天臻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葉守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