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競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基程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75,000元 │ENA0000000 │100年6月10日 ││ │司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