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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競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基程
訴訟代理人
洪榮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75,000元 │ENA0000000 │100年6月10日 ││ │司 │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 │ │ ││ │ │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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