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6號聲 請 人 張維清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維堂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珂瑞即張林月嬌. 聲 請 人 張伊瑩即張林月嬌.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伯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張純華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4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 │1 │1000 │ │ ├─┼───────────────┼──────────────┼────┼───┼────┼───┤ │2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354 │ │ ├─┼───────────────┼──────────────┼────┼───┼────┼───┤ │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250 │ │ ├─┼───────────────┼──────────────┼────┼───┼────┼───┤ │4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80 │ │ ├─┼───────────────┼──────────────┼────┼───┼────┼───┤ │5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5-NX-000000-0 │ │1 │350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 │6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6-NX-000000-0 │ │1 │122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 │7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7-NX-000000-0 │ │1 │94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