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張仁智 代 理 人 莊智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宣告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