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張仁智
- 代理人
- 莊智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聲請宣告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