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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江享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春怡服飾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7,180元 │AB0000000 │98年5月31日 ││ │ │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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