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2號聲 請 人 富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代 理 人 吳寶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羅伊安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林玉卿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28,423元 │0000000 │98年10月5日 │ │ │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