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許碧惠
- 當事人三惠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4號聲 請 人 三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岳霖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達紡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5,60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18日 │ │ │司 黃國彭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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