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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請人
顏綵欣
代理人
周宏裕 同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234 │ │1張 │10000股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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