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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顏綵欣周宏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聲 請 人 顏綵欣 代 理 人 周宏裕  同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方俞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234 │ │1張 │10000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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