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顏綵欣
- 代理人
- 周宏裕 同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55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佳得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234 │ │1張 │1000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