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聲 請 人 昶宏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