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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請人
昶宏裝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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