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黃珮禎
- 法定代理人李元森
- 原告知能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慧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7號聲 請 人 知能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森 代 理 人 黃慧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竺筠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知能系統整合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199,475元 │AK0000000 │100年9月5日 │ │ │限公司 李元森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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