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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簡抗字第2號

抗告人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 年度湖再簡字第1 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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