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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執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當事人
    洪彗菱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38號聲 請 人 洪彗菱 相 對 人 新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宜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洪彗荾」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彗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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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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