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 原告
- 鄧杏如
- 訴訟代理人
- 王瀅雅律師
- 被告
- 天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七泰
- 訴訟代理人
- 劉宏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
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給付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