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40號
- 原告
- 趙金蘭
- 被告
- 謝月娥即台北縣德霖技術學院附設托兒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壹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以100 年度救字第6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82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12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其餘十分之一由原告負擔。( 第二審部分由被告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533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510 ,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4,959 元,而其餘訴訟費用即551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