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謝青峰、林家泰
- 原告京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凱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青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鴻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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