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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品瑩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綺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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