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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大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明瞭佳詮營造有限公司有無破產管理人及陳文得目前現址之必要,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4日通知提出其法院備查資料或股東決議選任資料及陳文得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2 年10月2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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