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02號
- 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雲康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景桓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華娜即一抹微笑工作室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送達正本於債務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2 年12月12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