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姚萬喜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財源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