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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琳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楊素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姿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鯨文即陳有福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鯨文於繼承陳有福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陸仟柒佰貳拾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鯨文於繼承陳有福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富茂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葉琳義、葉楊素鳳、葉姿伶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伍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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