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恒林木業有限公司、盧進益即益誠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5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恒林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盈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進益即益誠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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