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楊瓔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九重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邱創克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素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彭芝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