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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浩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莊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叁萬柒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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