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辰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玫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慣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學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叁拾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