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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76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76號

聲請人
衛麥克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相對人
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衛麥克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
即清算人
前列衛麥克、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袁孟汝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衛麥克為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商林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現金收支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清算分配表、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譯文影本各1 份,而聲報本院備查。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衛麥克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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