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5 分鐘讀完 全文 5,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債務人
徐英娟即徐淑娟
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裁定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多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6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給付,共72期,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總清償金額為97萬3,440元,清償成數為18.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2萬3,867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影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卷,第71頁,第93至94頁、第84頁至第85頁)存卷可考。是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價值於更生方案第1 期起至第72期止,每期增加清償1,720 元,合計12萬3,840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9萬7,336 元,扣除必要支出31萬4,544元後,並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7萬3,44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每月薪資2 萬5,000 元,並無其他獎金,此有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6 頁),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3,158 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費824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2,334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 年2 月6 日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23 萬6,807 元(依本院102 年11月7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
│  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97萬3,440 元                                              │
│5.總清償比例:18.5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95         │       26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753       │      588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9,141       │    1,263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2,018       │    1,218           │
│    │公司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12       │      481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3,481       │    1,403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759       │    1,541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5,691       │      557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15,357       │    1,589           │
├──┼──────────────┼───────┼──────────┤
│10│李有財                      │1,880,000     │    4,854           │
├──┼──────────────┼───────┼──────────┤
│    │合     計                   │5,236,807     │   13,52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