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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請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相對人
王家全
債務人
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英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年2月22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2 月22 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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