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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47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47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俞廷育即世達企業社、張富翔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2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02 年9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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