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16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何權特
- 相對人
- 鑫承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李信宜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黃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三計算 102 年度司票字第6216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1 │101年5月30日 │10,000,000元 │1,519,665元 │未記載 │102年11月12日 │102年1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