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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0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陸俊傑
相對人
兆虹玩具有限公司
相對人
臨時管理人 李後政律師
相對人
蘇思銘

      蘇清泉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八年存字第一四○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度司裁全字第十九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 中央登錄債券) 准以新臺幣陸佰肆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 中央登錄債券) 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登錄債券、面額650 萬元) ,並以98年存字第140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項公債急需領回以辦理到期還本手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及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惟查相對人林美玲、蘇宗杰業於98年7 月31日發現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二人係於假扣押裁定(98 年8 月4 日) 前死亡,假扣押裁定對其不生效力,無從准許外,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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