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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大道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浩峯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相對人
應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珍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41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84元,證人旅費530 元,共計13,014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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