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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請人
張景南
法定代理人
沈香雪
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相對人
春豐工程行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義豐
相對人
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人           號2樓

兼法定代理 賴桂彬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由「返還提存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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