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482號
- 聲請人
-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朱宗慶
- 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相對人
- 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彬
- 法定代理人
- 曾立松
- 相對人
- 李世宏
- 相對人
- 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林文山
- 相對人
- 方世柱
- 相對人
- 李祖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世宏、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林文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林文山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文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建上字第188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李世宏、林文山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相對人林文山、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八;相對人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相對人林文山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由聲請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二、經送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林文山具狀陳稱聲請人違法執行監督付款,將不利結果嫁禍於伊,其判決違背法令,其認定伊負擔百分之三十之責任,容有爭議等語。惟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及卷內資料等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各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方世柱、李祖原依判決主文並無應負擔之裁判費用,聲請人不得對其請求賠償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對其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482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毋須繳納裁判費││ │ │。 ││ ├─────────┼────────────┬────────┤│ │鑑定費用 │ 27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一 ├─────────┼────────────┼────────┤│ │郵費 │ 560元 │聲請人預納。 ││ ├─────────┼────────────┼────────┤│ │證人旅費 │ 1,620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聲請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總 計 │ 272,180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相對人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 璟之繼承人、李世宏、林文山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部分: ││ 272,180×19%=51,714元 ││二、相對人林文山、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竟││ 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八部分: ││ 272,180×8%=21,774元 ││三、相對人盧雪蘭即洪有璟之繼承人、洪陳泔扁即洪有璟之繼承人、竟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部分: ││ 272,180×2%=5,444元 ││四、相對人林文山負擔百分之三十部分: ││ 272,180×30%=81,654元 ││五、聲請人應負擔部分: ││ 272,180×(1-19%-8%-2%-30%)=111,59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