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如
- 代理人
- 李立普律師
- 代理人
- 洪韻婷律師
- 相對人
-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鴻
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
,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138,016 元(計算式:124,800 股×41.17 元=5,138,
016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
臺幣2,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繳納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