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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4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世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48號

                   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原告
陳世清
即反請求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被告
即反請求原告
楊舒珍(SU.SU.KHAING,緬甸人)
訴訟代理人
周信宏律師

       蔡宗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4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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