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248號
102年度婚字第318號
- 原告
- 陳世清
- 即反請求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林昀璇律師
- 被告
- 即反請求原告
- 楊舒珍(SU.SU.KHAING,緬甸人)
- 訴訟代理人
- 周信宏律師
蔡宗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1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