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宏能
- 訴訟代理人
- 林 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奕聰律師
- 被告
-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琇琇
- 被告
-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 上列二被告
-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即賴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