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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

原告
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能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被告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被告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即賴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1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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