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黃欣怡

  • 被告
    阮汸苼即阮世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阮汸苼即阮世宗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於民國(下同)95年間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還款4 萬1474元。惟伊當時找不到工作,不足支應協商金額,因而毀諾,故伊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且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327 萬6862元,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其名下除每月薪資收入2 萬8000元及租金補助5,000 元外,尚有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4 股、小王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該公司為一人公司)、人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50 股(以每股1000元計算約65萬元,詳本院卷第132 頁),華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00股(以每股10元計算約1 萬元,詳本院卷第125 頁),此有債務人汽車行照影本、持有股份證明書、小王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華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4、86、100 、127 至134 頁),若以公司清算之成本法估價,聲請人持有前開投資或股份之價值至少已達166 萬元,故將影響本院判斷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之虞及更生方案等情,故為確認聲請人上開出資額及股份現值,認有進行鑑定之必要,經本院命繳納出資額及股份鑑定費1 萬4400元,經通知於文到送達後10日內補正,雖聲請人有聲請訴訟救助,但因與消債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要件不符,而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救字第1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以,聲請人仍有補正鑑定費用之必要,惟聲請人迄今猶未如數預納,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3 年1 月24日消債事件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6 、160 頁),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怡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