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6號
- 聲請人
- 鑫承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宜
- 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8,532,031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