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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映驊律師擔任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且其數額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95條第1 項第3 款、第97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此項數額之核定時,應綜合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業於破產程序中完成債權表與資產表之製作、協請破產人繳費辦理破產登記、破產財團之換價等必要管理行為,僅餘破產財團之分配尚待處理,為此聲請先行酌定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破產財團分配程序接續進行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裁定宣告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1月6 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而聲請人就任破產管理人後,已向本院提出兩次破產報告書,並就破產財團中之智慧財產權部分進行換價程序,與第三人動游有限公司簽訂讓與契約書及取得價金,聲請人另陳明其業已投入約15個小時之工作時數,及破產財團所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577,713 元等語。本院綜合審酌上開破產財團之價值、本件破產債權人數及債權總額尚非甚鉅、破產財團換價方式及後續分配相對單純,並衡量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及所費時間心力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以70,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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