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
- 破產管理人
-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倪映驊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資產,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後,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