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破產管理人倪映驊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資產,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後,茲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