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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邱光吾

  • 原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九日公告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倪映驊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因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修正施行,該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資產,經依勞動部函覆解釋後,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及員工資遣費,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於同年月9 日公告在案,因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 項修正施行,勞工資遣費債權受償順序,應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聲請人乃依勞動部函覆解釋,扣繳破產財團費用及員工資遣費,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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