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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邱光吾

  • 原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事件,已依分配表將破產財團分配完結,爰檢陳分配報告及匯款單據等資料,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以102 年度破字第4 號裁定宣告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因破產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新臺幣(下同)2,577,713 元(含現金及銀行存款103,084 元、出賣專利與非專利技術價金2,474,629 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聲請本院於105 年1 月6 日裁定認可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後分配予各債權人,此有聲請人所提分配報告、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影本可資憑佐,經核尚無不合,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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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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