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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若用
相對人
中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肇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 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 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院核發100 年度司促字第11647 號支付命令後,溢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1,390 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判費收據影本1 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11647 號支付命令核發,訴外人楊岐以相對人名義,於100 年9 月8 日具狀聲明異議,聲請人乃依本院100 年度補字第765 號裁定補繳裁判費1萬1,390 元,嗣因楊岐聲明異議時,已表明非相對人公司董事,且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92 號判決確認楊岐與相對人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判決業已確定,並經主管機關撤銷董事登記,楊岐具狀聲明異議時,已非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屬無權代理,嗣後並通知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肇嘉,但相對人公司未承認楊岐之無權代理行為,是相對人公司並未於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業於100 年9 月13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該支付命令卷宗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之支付命令既已確定,則聲請人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之裁判費1 萬1,390 元即屬溢收之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定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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