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9號
- 原告
- 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