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0號
- 原告
- 賴粵珠
- 被告
-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