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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10號

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告
賴粵珠
被告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林永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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