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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煥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生開發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陸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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